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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高(职)中特困生减免学杂费实施办法


来源:连州市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1-06-07 17:26:48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市教[2004]102

为解决高(职)中特困生入学问题,帮助因家庭困难而无法继续升学的特困家庭子女完成高中阶段学业,推进我市高中教育发展,我市自2004年秋季学期起,在各类高(职)中学校实施特困生减免学杂费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减免学杂费对象

2004年秋季学期起,凡达到当地各类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正取生录取分数线,又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子女,经审核批准可享受特困家庭子女减免学杂费政策。

二、减免学杂费对象的确认办法

每学期开学缴费前,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审定意见后汇总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送市教育局)审批确定。确认工作在新学年收费前完成,并造册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学校送市民政局)备案。

三、减免学杂费额度的确定

以学校为单位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制定本校的学杂费减免额度。原则上要求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实行减半收费,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低保户学生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予以全额减免学杂费。减免工作必须与注册收费同时进行,不得先全额收费后减免退费。

四、管理要求

各校要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将本《办法》进行公示,使广大学生、家长、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减免政策的顺利实施。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高、职中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广泛发动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在全社会倡导助学为荣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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